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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時間:2014-09-03   作者:東莞工商注冊代理網  【原創】       閱讀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單位務必統一思想,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要以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為切入點和突破口,大力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梳理、精簡商事登記關聯審批事項,放寬準入條件,優化準入流程,創新服務方式,規范審批程序,提升整體服務效能,營造更加寬松、便利的市場準入環境。各有關單位要根據《方案》提出的任務要求,抓緊制訂實施方案,出臺配套措施,著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加快轉變監管方式,制訂和完善各領域、各環節的配套監管制度,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各地、各有關單位在貫徹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徑向省編辦、工商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8日

           

          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注銷等事項進行登記并予以公示的行為!吧淌碌怯洐C關”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吧淌轮黧w”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通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放松市場準入管制,加強和改進行政服務,厘清和強化部門監管職責,健全商務誠信體系,進一步激發商事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我省加快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總目標提供堅實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市場主導,簡政放權。改革工商登記及相關領域行政審批制度,取消政府對商事主體的不必要限制,放松管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商事主體發展活力。

          2.規范統一,便捷高效。以商事主體需求為導向,推進商事主體登記及審批標準化管理,統一規范登記及審批的條件、程序及行為,提升服務水平和效能。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及審批效率。

          3.寬進嚴管,權責明確。既放寬市場準入,又強化市場監管。將“誰審批,誰監管”與行業監管有機結合,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行業監管、屬地監管、綜合監管相協調的市場監管機制。大力推進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二、主要任務

          (一)精簡前置審批事項,改革商事登記審批流程。

          1.精簡和規范商事登記審批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全面清理商事登記的前置審批事項,對沒有法定依據的,一律不作為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審批事項,屬于企業主體資格審批且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原則上予以保留,編入我省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其他審批事項,原則上改為后置,編入我省商事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按照《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對上述兩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省編辦、省工商局)

          2.實施商事主體登記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除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商事主體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須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憑相關材料向有關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3.推進商事登記及相關審批標準化建設。按照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的要求,科學合理放寬行政審批條件,減少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創新審批服務方式,大力推進集中統一辦理、同步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加快建立“告知承諾制”。規范統一商事主體登記條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和申請表格及提交材料。探索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模式,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查詢、網上發照,推進商事登記申報材料和營業執照電子化。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聯合辦理制度。規范辦理流程,強化電子監察。(牽頭單位:省編辦、省工商局)

          (二)放寬商事登記條件,規范商事登記服務。

          4.改革公司注冊資本登記。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下同)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繳足出資的期限。二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應當對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商事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三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現行規定明確需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應當繳足注冊資本。(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5.改革經營范圍登記。與實施商事主體登記和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改革配套,商事主體經營項目屬于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商事登記機關依照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經營范圍;屬于其他經營項目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依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門類或者大類登記經營范圍,也可以登記具體經營項目。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統一加注“(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經批準的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6.改革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登記。

          (1)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下同)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商事登記機關不審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屬于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相關規范辦理。在一定范圍內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記。(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2)對商事主體住所的條件,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新設定行政審批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牽頭單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3)清理精簡商事主體住所審批事項,編制商事主體住所審批事項目錄。商事主體住所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審批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須依法辦理審批。(牽頭單位:省編辦)

          (三)強化商事登記后續監管,構建“嚴管”體制機制。

          7.改革年檢(驗照)方式,建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改革現行的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實行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制度。商事主體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事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對其真實性負責,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公正性。建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商事登記機關將存在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等經營異常行為的商事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商事主體自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完成整改的,可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整改的,商事登記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黑名單”實行監管。(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8.科學劃分和厘清部門監管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與行業監管有機結合的要求,完善商事登記后續監管措施。進一步厘清各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審批機關的監管責任,加大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綜合監管部門的作用。強化屬地監管,推動執法重心下移,促進綜合執法與專業執法的有機融合,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需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監督查處;對應獲審批但未獲審批就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查處。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規劃、建設、房屋管理、消防等部門依法監管。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要求,制定配套的監管辦法和標準。(牽頭單位:省編辦、省工商局)

          9.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商事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和產品(服務)質量的監管,構建部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協同監管能力,形成商事登記機關與審批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各司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商事主體違法失信行為的社會監督,加快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規范自律作用,強化商事主體的責任意識、自律意識。(牽頭單位:省編辦、省工商局、省公安廳)

          10.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明確政府對商事主體和商事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商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意思自治,商事登記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商事登記機關對商事登記環節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投資人與商事主體、投資人與投資人之間因商事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相關單位要支持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牽頭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工商局)

          (四)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強化信用監管。

          11.建立完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省、市兩級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數據標準、建設規范和運行管理,有效整合運用商事登記、行政審批、執法監管等信息資源,逐步引入司法、信貸融資等信息資源,實現準入與監管聯動和跨部門信息共享。(牽頭單位:省工商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12.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披露、運用制度,推進跨部門多領域信用信息綜合管理運用,完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推進“黑名單”應用管理,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或高管人員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完善以商事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核心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大力培育市場征信機構,充分發揮征信機構在提供信用產品、促進商務誠信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實施步驟

          (一)啟動階段(2014年1月-2014年3月)。制訂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包括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商事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在省級和珠三角地區先行啟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已開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企業登記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按照本方案和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強化后續監管。珠三角以外的地區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推廣實施階段(2014年4月-2014年6月)。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改革,加強對全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廣實施的統籌協調,加快完善各項改革制度和工作機制,強化改革措施的落實。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省、市兩級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總結完善階段(2014年7月-2014年12月)。開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評估,總結經驗,查找問題,規范統一全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爭取2014年底前全省完成商事登記制度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高效的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組織保障,統籌安排行政資源,協調解決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撐。商事登記機關要優化完善業務信息系統,確保改革前后各項業務的平穩過渡。各有關單位要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建立與改革協同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提高政務服務效能。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三)加強法制保障。加快完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有關制度,開展改革配套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工作,積極推進我省商事登記的地方性立法。對相關單位在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創新性的履職行為,紀檢監察及公檢法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進改革。針對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的新情況,及時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單位要采取多種措施,綜合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加強宣傳力度,全面、準確宣傳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和便民惠民服務措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改革,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就本方案相關改革措施作出新規定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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