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司注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背景
2012年5月,廣東省在全國先行一步開展了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2014年5月,在全省全面推開包括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先照后證”和加強后續監管制度改革等主要內容在內的商事登記制度各項改革。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先行先試有其深厚背景原因和獨特優勢條件。
——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迫切需要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廣東經濟持續發展,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截至2013年底,全省GDP總值超6.2萬億元人民幣,相比2000年翻了5番多。全省商事主體總數達582.4萬戶,企業總數181.0萬戶,均居全國各。▍^、直轄市)第一,且多年來持續穩定增長(見圖),社會投資創業需求巨大,對工商登記便利化的要求不斷提高。但是,現行工商登記制度中存在的行政管控色彩濃厚、前置審批過多、市場準入條件過高、信息公示及監管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客觀上造成“準入難”“辦照難”,企業自主經營的活力受到束縛,原有制度設計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亟需改革。
圖:1981—2013年廣東省商事主體發展情況圖
——社會各界的強烈呼聲
廣東毗鄰港澳,兩岸三地經濟交往密切,省內外商投資企業數量眾多,戶數已超10萬戶,境內外投資者要求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改革商事登記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的愿望強烈。2010年來,廣東省委、省政府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納入全省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省主要領導大力推動,多次批示要加快改革。2012年3月28日,南方日報、廣東衛視等省媒體集中報道東莞市“一家外企注冊一年未成功”案例,以《香港:注冊新公司最快一小時》等介紹香港公司便捷注冊的情況。省委將媒體采訪稿印發省直各單位、各市,要求真正邁出改革步伐。這個標志性事作掀起社會軒然大波,也直接推動了全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提速。
——中央對廣東改革的定位和賦權
廣東改革開放敢為人先,除了秉承解放思想、大膽探索精神,也與中央對廣東改革的定位和賦權息息相關。2004年開始實施的CEPA及其歷次補充協議,均賦予粵港澳合作多項先行政策。2008年底,國務院批準《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明確提出珠江三角洲地區要繼續承擔全國改革“試驗田”的歷史使命,要求廣東大膽探索,全面推進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體制改革,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率先取得突破,為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強大動力,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造新鮮經驗。近年來,中央、省先后賦予廣州南沙、深圳前海、佛山順德、珠海橫琴、廣州中新知識城等地先行先試權限和改革任務。2012年10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當年11月。廣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方案》,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作為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些賦權性的政策,有力推進了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先行先試。
——廣東整體改革的外部環境
2012年,廣東省委、省政府全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在全省范圍部署“三打兩建” (“打擊欺行霸市、打擊制假售假、打擊商業賄賂”,“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市場監管體系”)工作,為構建“寬進嚴管”新體系、統籌推進商事登記制度及相關領域改革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改革氛圍和外部環境。此外,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廣東省新修訂的《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通過明確各許可部門在許可證的核發、監管等方面職責,一方面解決了在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中職責不清的老問題,另一方面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的監管難題,客觀上促進了改革進程,為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前期探索實踐為深化改革奠定基礎
廣東省一直在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方面積極探索。早在2003年,廣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廣東省工商局《關于改革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改革文件,首次提出“試行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分離的登記制度”。明確:凡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而暫未取得批準文件的,經企業申請,可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可核“籌辦”,待企業完備前置審批手續后,再據以核定經營范圍”。上述改革措施是針對“先照后證”改革的有益探索,為全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積累了經驗。2008年,廣東省工商局下發《關于全力支持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等多項改革政策文件,推行登記注冊“零首期”[注冊資本為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經投資者共同申請并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可免繳首期注冊資本,但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允許困難企業延期出資、允許以股權出資或出質、允許“住改商”等改革措施,這些措施效果明顯,受到中小微企業的歡迎。前期改革探索,證明了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市場生命力,為深入推進改革做了鋪墊。
廣東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先行先試并非偶然,有其堅實基礎。經濟發展必然調整上層建筑,這是改革的內在原因,是規律使然。廣東的市場基礎、政策優勢、區位優勢、社會及媒體的高度關注、以及前期探索實踐等,為廣東先行改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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